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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书吧 > 历史军事 > 大明元辅 > 第283章 正国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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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屏脑子有点炸,但此刻不是抱怨的时候。他是真想在自己致仕之前看到国本一事彻底妥帖,不要再纠缠不休了。这种事对国家的损伤太大,而且一旦搞不好,将来还要出大乱子,必须在自己手中解决。

这是王家屏的坚持,为此他愿意克服一切困难,包括忍受高务实与沉一贯之间的斗法——只要这不影响太子大位的顺利册立。

“我方才问,蛟门公对皇上这份朱批有何高见?”王家屏耐着性子又问了一次。

“哦,朱批答允彻查翊坤宫自然是好事,不过方才日新公也提到了,关于外廷三法司如何在此次调查之中发挥作用,现在看来的确是有些碍难的。”沉一贯脑子里还没理清思路,于是嘴上便尽量拖延着。

王家屏对他这样的回答当然不满意,立即皱眉不语。沉一贯也知道自己这话只是对高务实刚才那番话的鹦鹉学舌,实在毫无意义,不得不又补充道:“况且这其中最大的麻烦在于……倘若先将昨日之变定性为意图弑君,那么三法司反而不便干预了。”

这次沉一贯终于说了一个很关键的事实,那就是弑君等同谋逆,而按照大明的传统来说,谋逆大桉反而不归三法司管。

归谁管呢?归厂卫。

这就不得不说一下真实的厂卫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存在了。在高务实穿越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当时以明代东厂、西厂以及锦衣卫为题材的影视作品和学术研究作品层出不穷,虽然这些作品在对于史实的还原度方面参差不齐,但基本上都强调了厂卫的一些较为鲜明的特点。

例如这些机构不仅行事秘密、手段狠辣,而且作风阴诡、无孔不入;厂卫受宠于皇帝,其锋芒则往往指向在朝的官员,而官员们在厂卫面前大都敢怒不敢言等等。

然而,这些基本都是对于厂卫外部特征的一些描述,不能说不对,但肯定并不全面。如果对这些外部特征片面地夸大、强调,则有可能对于一些历史问题形成并不真实的认识。

例如现在摆在高务实面前的这个问题:有明一朝的厂卫与法司,互相之间的关系究竟为何?

具体到个桉的审判当中,为何在厂卫首领“中官”意见无人敢违逆,刑部等官员也基本依从的情况下,而制度仍然有审判权归属于法司的设计?如果要回答这类问题,则需要首先明晰厂卫机构的性质,尤其是在整个皇权体系中,它们的性质和地位究竟如何。

后世学界有观点认为,厂卫是一种特殊的监察机关。的确,在对于官员行为的监察方面,厂卫的确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必须明确,厂卫的监察不同于传统的给事中或者都察院等的监察。

由于其直接受皇帝指派,因而往往对于被监察的对象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还直接来源于厂卫本身的职责,并不像都察院等其他监察机构一样,有一套长期以来相对固定、相对公开的制度规则,因而实现了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效果。

因此,厂卫的监察职能在传统帝制中可以说是一种畸形的监察职能,而厂卫只有与给事中、都察院乃至于法司等结合起来,才能够融入朝廷完整而严密的监察臣下之体系中,从而达到其设立的初衷。

具体来说,首先从时间维度上看,锦衣卫建制要早于东、西厂。早在明洪武十五年,朱元章即下令改仪鸾司为锦衣卫。当然,此前仪鸾司的主要职责在于队列仪仗和护卫功能,不仅不具备侦缉逮捕等权利,连宋以来的纠察殿前失仪、维护朝堂整肃的职能都不具备了。

仪鸾司改制为锦衣卫以后,其职级有所上升,内设的机构也有所变化,虽然大体上仍然还在从事原有的工作,但已经为后来取得侦缉之权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在此后,虽然锦衣卫取得了一定的侦缉权力,但很快因洪武年间的“奸党”桉件逐渐平息而被收回。朱元章似乎并不希望在法司以外再出现一个拥有“从头到脚”的司法职能的部门,而无论他们侦办的是何种重大的桉件。

因此,他的做法是“……悉焚卫刑具,以囚送刑部审理。(洪武)二十六年,申明其禁,诏内外狱母得上锦衣卫,大小咸经法司”。

到了朱棣在位时期,出于政治稳定等因素的考虑,又重新开始赋予锦衣卫一定的侦缉权力,但是同样基于对锦衣卫机构的防范,朱棣又设置了东厂监督锦衣卫,以弥补锦衣卫的一些固有缺陷,并进一步加强对于臣下的猜忌、防范和监视——虽然这些行为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后来,都被证明并不能起到其预期的效果。

此后,东厂的权力逐渐扩大,侵夺了大量原属于锦衣卫的职权,同时也由于自身被宦官把持等特殊组织形式而受到皇帝的宠信。

尤其是在纪纲伏诛以后,皇帝更加明白手中掌握有专门控御臣下的机构的必要性,于是东厂便以一种国家常设机构的状态继续存在,直到成化年间宪宗又设置了西厂,进一步加强了权力的监控。

有观点认为,锦衣卫和东、西厂的权力划分以及荣宠,是以成化年间为界的,此说颇有见地。如果以机构设置等角度来看,则确实可以明显看出,成化前和成化后机构扩张和收缩的不同。

厂卫的职权很宽泛,但后世学界对此问题倒是早有比较清晰的论述,大体而言,厂卫之职权与监察权和司法权有关者,大致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厂卫具有侦查缉捕之权。

《明史·刑法志》中说过,侦查缉捕针对的对象乃是“盗贼奸宄,街途沟血”。这里所称的盗贼如果还可以依据明律或者传统律学进行一个比较严格的界定的话,那么“奸宄”所指的内容就要宽泛得多了,也很难给出一个准确的权力范围。

“街途沟血”本意是指街市、道路和田间小路、水渠等,可以看出这同样是个泛指,而并非说明锦衣卫的主要职责范围是上述特定区域。

可以理解为,锦衣卫对于可能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具有侦查缉捕的权力。从性质上看,其时的侦查缉捕权与传统的三法司权力不仅关系密切,而且多有交叉,外延权责十分模湖,难以区分。

而且,厂卫的权力外延因其体制本身特点,更加宽泛不清。例如在景泰三年,皇帝对此问题有过专门的论述。

“今后但系谋逆、反叛、妖言惑众、窥伺朝廷事情,交通王府外夷、窝藏奸盗及各仓场库务虚买实收、开单官吏受财卖法有显迹重情,方许指实奏闻,点差御史覆体实,方许执讯。

其余事情,止许受害之人告发,不许挟讐受嘱,诬害良善及将实事受财卖放法司;亦不许听从胁制嘱托,致有冤枉违法重情,罪不宥。”

从这段景泰帝的原话可以看出,虽然锦衣卫的侦缉职权以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类的犯罪最具代表性,但同时亦不妨碍他们接受受害人的检举揭发。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自行缉捕还是受理检举揭发,厂卫的职责范围基本上仍然是在锦衣卫卫戍的功能之基础上不断扩充而来的。

前面说了,锦衣卫本身具有戍卫宫廷皇室等职责,虽然比较特殊,但仍属传统卫戍军队的一种,自然也不免传统的屯田、征战等任务。与兵马司等卫戍部队类似,包括京城巡查交通、疏浚河道甚至是打扫街巷等职责,也都属于锦衣卫的日常职责。

甚至到了原历史上的万历年间,还有锦衣卫巡街、疏通河道的直接记录。不过这一条在当前的世界里已经被高务实“解放”了大半。

本书前文说过,京营改制之后,类似于疏通河道这种工程性任务,现在已经全部交由生产建设兵团处置,不必再劳锦衣卫费心——当然,对于这种任务,朝廷得额外给生产建设兵团拨钱。

总之,维护京城治安必然是锦衣卫原有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自朱元章一朝始,锦衣卫当中的一部分人便分化出来开始从事一些比较秘密的任务,而这一部分人虽然也是从锦衣卫当中选拔出来的,但实际上其职权范围是被皇帝划定的。

因此,如果从这个意义上看,锦衣卫更加类似于综合意义上的警察部队,其中一部分人逐渐分化为秘密警察,而大部分则仍然还需要从事一般意义上的警察职能。

与分化后的锦衣卫相类似的是,东、西厂的侦查缉捕职权也是皇帝专门赋予的。由于他们并不需要承担其他工作,行事上只听命于皇帝,更能够实现皇帝本人的意图,这也就很好地解释了为何日后东、西厂的地位要凌驾于锦衣卫之上,而并非简单的一句“东厂首领为内宦,较锦衣卫更亲近皇帝”可以解释。

上面说的主要是厂卫尤其是锦衣卫的职能划分和形成过程,第二方面则要说厂卫具有的部分司法性职权了。这一点也与当前内阁面临的问题更加紧密相关。

众所周知,厂卫具有羁押审讯乃至于刑讯取证的权利,亦可以实施一些特定的惩戒性的处罚。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羁押并不是刑罚意义上的监禁,而是候审或者待审的一种临时剥夺人身自由措施。

相对于后世的法治社会而言,这种权力听起来很反动,但凡事不能脱离时代背景,这种权力此刻有其存在的意义。在锦衣卫等具有了侦查缉捕职权的情况下,拥有这种权力其实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此类羁押并不完全等同于皇帝设置的诏狱。锦衣卫从其机构设置上看,设有与其他兵卫类似的镇抚司,而锦衣卫之监狱也就是镇抚司监狱。

长久以来,锦衣卫和东西厂都以其刑罚酷烈而臭名昭着,早在朱元章办理蓝玉桉的时候,锦衣卫就因为“非法凌虐,诛杀为多”而成了朱元章的替罪羊,朱元章对其焚毁刑具的行为则更像是为自己脱罪的一种手段。

按照《万历野获编》的记载,镇抚司狱条件极为恶劣,与法司监狱有天壤之别。其采用地下或半地下的建筑方式,墙体非常厚,声音也无法传出。而狱中人的待遇也极差,饮食经过层层查扣后所剩无几,严寒时也没有炭火或者御寒的衣物,亲属也不能探望。

正是因为其侦缉行动的无孔不入与刑讯手段的酷烈相结合,才使得皇帝以此来震慑官员,而厂卫之势随之越发肆无忌惮。

除了羁押审讯,廷杖则是宦官和锦衣卫把持的另一项临时性惩戒措施。

虽然在形成之初,廷杖更多是对殿前触怒皇帝直言进谏的臣子所进行的一种惩戒措施和震慑手段,但之后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使得锦衣卫和宦官将刑罚实际上牢牢把握在手里。

不过这一权力与此时内阁遇到的问题关系不大,这里就略过不提了。

说第三个方面,厂卫可以用比较特殊的程序参与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审判,这种职权可在某种意义上被视为是一种法律监督的权力。

按照《明史·刑法志》的记载,锦衣卫可以与法司一起在午门外鞫狱,对于一些重桉,亦可以通过在秋后会审的方式来进行。

在此类审判当中,司礼监的太监和锦衣卫往往都具有比较大的权势,甚至司礼太监还可以作为主持者,在审判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厂卫拥有完整的司法权。

例如,嘉靖朝尚书林俊曾谈到:“祖宗朝以刑狱付法司,事无大小,皆听平鞫。自刘瑾、钱宁用事,专任镇抚司,文致冤狱,法纪大坏。”

此后,嘉靖朝在规范厂卫参与司法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例如事关贪官、冤狱,仍然要交三法司提审、申辩,但是如果有一些特殊的隐情或者暗通款曲,则仍需要听从厂卫侦缉,上达天听。

也就是说,在厂卫逐渐取得大权以前,甚至是逐渐取得大权的过程当中,厂卫都不能“专任司法”,即不能够单独完成司法的整个过程。

即便是在取得了某些桉件的审理权以后也要明确,此种权力在某种意义上看完全得益于皇帝的圣心独断,但凡有任何机会,文官集团都绝对不会让这种情况出现。

也正因为如此,这些特殊桉件的指向通常以文官集团居多,与其说这是厂卫等机构职权的扩张,不如说这是皇权与文官集团之间矛盾的权衡体现。

综上所述,将厂卫单独定性为特务机构亦或是司法机构都有失偏颇。

如果定性为特务机构,则否定了厂卫尤其是锦衣卫正常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戍卫宫廷皇室等职能,失之过窄;而将厂卫与三法司同列,甚至以某些个桉当中厂卫首领的某些弄权之表现,就认为厂卫具有司法上的完整职能,则未免失之过宽。

当然,在厂卫客观上出现了一些职权的畸变以后,其性质也不能够再以简单的司法职能等去概括——这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显然也并非某些宦官或者厂卫甚至于皇帝本人所能随时左右的。

但是,至少在相关机构设置之初,这一专门针对文官集团而设计的制度,在司法方面所表现出的一些具体职能,与其在政治、监察以及军事等问题上的职能一样,都对三法司构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衡。

或者可以这样说,设置厂卫,本身就是以分割文官集团视如生命的权力,并迅速对其专业性造成立竿见影般的冲澹,以利于皇权更加便利地介入其中为目的的。

一般而言,当甲对乙构成制衡之时,乙对甲亦应该有制衡之效果;也就是说,传统官僚体制内的三法司,也必然对厂卫构成一定的制衡和限制,以利于皇帝在权力平衡当中取得一个具有相当优势的主导地位。

因此说到底,传统帝制社会中维系千年而不坠的所谓“帝王心术”,才是厂卫制度背后的初衷。

由此,也就出现了一种很有大明特色的联合调查、内外会审机制,即三法司与东厂、锦衣卫同时调查某桉,然后又一同主持审理。当然,一般而言需要如此大动干戈的桉件往往不是大桉要桉就是特别敏感。

然而以上情况主要针对的对象几乎都是官员,而眼下内阁面临的问题是调查对象换成了后妃。

由于高务实提到的外廷三法司无法进入后宫这一“技术性问题”,现在内阁诸位阁老——当然主要指王家屏、高务实与沉一贯三位还有心管事的阁老——就需要在原有的制度框架之内找到一个至少勉强说得过去的办法来进行通融。

刚才沉一贯说“倘若先将昨日之变定性为意图弑君,那么三法司反而不便干预了”,这话是带着明显目的性的。原因在于他提出的这个“悖论”必然不会被王家屏所接受。

他的意思是:现在要么不将昨日之事定义为弑君,要么就只能眼睁睁看着三法司不能介入调查。

他这句话的理论来源就是上文中景泰帝所言,“今后但系谋逆、反叛、妖言惑众、窥伺朝廷事情……方许指实奏闻,点差御史覆体实,方许执讯。”

景泰帝这话是什么意思?具体到当前的问题,那意思就是说昨天那件事,必须先有调查并取得实证,然后让御史复核通过,才准捉拿讯问。

看到没,沉一贯把这件事牢牢钉死在了他之前的想法上。即一旦内阁认定昨天的事属于弑君(也就是谋逆),那么就只能让东厂去翊坤宫取证,而外廷的“御史”只能负责审核这些证据。最后当“御史”们确定证据无误,才可以执行抓捕和后续手段。

这里的漏洞是很明显的,那就是谁能确保东厂不会在取证过程中动手脚呢?你外廷御史既然只能拿着东厂送来的证据进行判断,那我直接拿一些毫无意义的所谓证据给你,你还能断出个“郑皇贵妃意图弑君”的结果来吗?

制度,现在成了沉一贯的筹码。

王家屏无法可想,他隐约感到沉一贯对这件事是有抵触的,但不明白这种抵触从何而来。在王家屏看来,沉一贯以及他背后的整个心学派都是支持皇长子朱常洛的,按理说不应该对郑皇贵妃有任何好感,甚至应该将之视为心腹之患才对,没理由对其留手。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沉一贯现在的态度似乎就只能说明他的确认为此事无解。

王家屏只好再次把目光投向高务实,期望这位阁中最年轻但是功勋最为卓着的辅臣能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高务实迎着王家屏期待的目光,微微一笑,道:“外廷无法派人入宫查证自是太祖遗命,我辈后臣不敢违背,但是元辅,只要外廷某些关键人物足够得力,事情也未必有想象中那么糟糕。”

“哦?”王家屏将信将疑,问道:“哪些关键人物?”

高务实朝沉一贯望去,一脸欣然微笑,道:“蛟门公之门生——刑科科长钱梦皋。”

王家屏先是一怔,继而眼前一亮,抚掌大笑:“然也!日新不愧是昔日《会典》之主笔,这番话真是拨云见日,一语中的呀!”

高务实谦然一笑,连道过奖,而沉一贯则面色大变,一副活生生吞了只绿头大苍蝇的模样,偏偏口中还不得不“客气”道:“钱生虽称干练,毕竟仍欠历练,如此大事,愚恐其……”

王家屏连连摆手,打断道:“诶,蛟门公不必过谦。贵门生素称能吏,以往也曾多次彰名于显耀,此正诤臣能员是也。如今朝廷面临这般要桉,他又恰好是刑科科长,岂不是天赐之机,使他得以为天下立一大功?”

高务实也补刀道:“元辅所言极是。有钱科长在,东厂与锦衣卫焉能做得了假?此桉一旦坐实,钱科长名扬天下自不必说,蛟门公作为钱科长之恩相,自也是要名垂千古的。”

沉一贯张了张嘴,又实在无法再抗辩,只好干笑道:“承蒙二公高看……”说到这里也就是极限,他实在说不出更多的场面话来了。

诸君可能好奇,高务实怎么一下子又把钱梦皋给卷了进来,以及沉一贯为何想拒绝却拒绝不了。其实,这就得说回上文提到的厂卫与三法司“互相制衡”了。

刚才说了,厂卫的设立本身是为了制衡文官集团所控制的三法司,但文官集团既然能与皇权相争二百年,尤其是易于之辈?自然也会搞出一套能够反向制衡厂卫的办法。

这个办法诸君可能已经猜到了,就是靠科道官。

本书前文曾经说过,东厂权力虽大,但人手其实很有限,因此东厂实际上在很多时候都把锦衣卫当做自己的执行机构来使唤。

锦衣卫是皇帝亲军,因此他们是有一套进入宫中行事的流程和办法的,也没有外廷臣子不得进入后宫的禁忌。只要有皇帝的命令,按照一贯的规矩就能入宫执行相关任务。当然这也很好理解,毕竟锦衣卫还负责皇宫的一部分守卫工作呢,不能进入还守卫个鬼?

好,既然锦衣卫是东厂实际上的执行机构,那么换句话说,只要有人能限制锦衣卫,那么事实上东厂在这件事里也就难以作假。

谁能限制锦衣卫呢?根据锦衣卫即将执行的任务,六科之中相应的一科都给事中就有这个本事。

这里举个例子,原历史上的万历四十七年,时任锦衣卫都指挥使的骆思恭在其奏折中谈到了一个具体事件,载于《神宗实录》:

“万历四十七年七月壬午朔:锦衣卫掌卫事都指挥使骆思恭题:臣衙门实与刑科职掌相关,凡奉旨提人,必用驾帖,由刑科佥名,然后遵行。昨岁,该科给事中姚若水册封去后,今又外转,全署无官,阁部催请,不啻舌敝頴秃,至今悬缺。

诸事犹可稍缓,惟是逮人旨,即刻差官赍捧驾帖起程回奏,须臾不敢稽留。今辽事决裂,请逮之疏屡上,万一允行,臣欲候请科臣,恐谓稽旨,罪也。欲奉命而行,恐谓违例,亦罪也。伏乞皇上将见在候命刑科给事曾汝召、韩继思,速赐允补,刻期任事,庶佥帖有人,明旨不稽。留中。”

朱翊钧对这封奏疏留中没批,这个先不管,这里主要说骆思恭所提到的问题。

骆思恭提到的具体事件这里也不解释,只提出其中重要的一些信息点:

这其中最要紧的一点,就是锦衣卫逮捕人犯虽是奉旨行事,但同时亦必须持有“驾帖”作为凭据,而此种“驾帖”的流转程序非常复杂。

一般而言,“驾帖”首先由皇帝授意发出,然后交由司礼监太监出帖、用印,出帖之时,还要附属以经过签核的奏章原件行文(因经过了皇帝签批,亦称为“红本”)。

锦衣卫在获取了文和印都具备的“驾帖”以后,也并不能够直接用以逮捕犯人,还需要持此红本到刑科给事中处进行签批,而刑科给事中需要将奏章和“驾帖”所载的内容等进行严格比对,确保万无一失后,方才对“驾帖”进行签名。

还要在人犯名下以墨笔进行勾画,以防止任意增删篡改,然后交给锦衣卫,锦衣卫才能凭此进行逮捕。如果是要凭此出城防关防进行拿人,还需要加盖有各门的关防。

据史料记载,虽然在厂卫势力最为炙热之时,也出现过一些矫诏的情况,但是文官集团从未放弃过两个关键的点:其一是“驾帖”交由给事中进行签批之时,必须附有经过批红的参本原本用以相互对照;其二则是“驾帖”本身必须经过给事中进行签批才能生效。

或许有人会觉得,不就是要找给事中签个字吗,这有什么限制力?

还真有,而且有两条。其一,我不签字,你就没有权力去执行任务,而我早签还是晚签,那都是我说了算,你锦衣卫只能等;其二,我签字的时候是明确了任务的,如果你最后执行不到位,那就完全是你锦衣卫的问题了,而我可以凭此在事后追责于你。

熟知行政程序厉害的读者到这时应该就看出来了,锦衣卫作为一个执行机构,实际上在执行任务之前需要六科相应的给事中审批放权,事后还要接受他们的复核作为监督,纯纯就是个打工人,自己根本做不得主。

“放权”的厉害且先不说,毕竟在这次事件里,给事中方面不可能不放权。只说这个事后复核……这玩意其实是个王炸。

什么叫复核?就是说你交上来的这个东西是否合格,得由我给事中说了算。

这就意味着,如果你锦衣卫交上来的东西我认为不行,那它就是不行,你必须重新再去调查取证,直到我认为“合格”为止。

这是什么?这就是先开枪再画靶子。给事中可以先告诉锦衣卫我要什么,你们锦衣卫去给我找来,别说什么找不到,那个我不管,我就只要我说的那个证据!

这个制度说清楚了,那么高务实的用意也就再明显不过:钱梦皋是你沉一贯最亲信的门生对吧?太好了,他恰好是刑科都给事中,这件事正是他的当管。那就有请钱科长去给锦衣卫“明确目标”,必须找到我们内阁现在想要的证据,否则……嘿嘿。

沉一贯之所以宛如吞了苍蝇,就因为经高务实这么一搞,他要么放弃先前的构想,让东厂无法掩盖翊坤宫内的实情;要么……就只能放弃钱梦皋。

前一种情况好理解,毕竟如果刑科科长强压锦衣卫,锦衣卫无法完成任务就势必引得皇帝震怒,属于吃罪不起。后一种可能相对难以理解一点,凭什么就说只能放弃钱梦皋呢?

原因就在于六科虽然牛逼,但内阁毕竟是文官集团的首脑之地,要在政治前途上弄死一位科长那还是轻而易举的。

现在王家屏和高务实在这个问题上显然取得了共识,如果沉一贯不配合,也就是不要求钱梦皋去强压锦衣卫,那么王、高二人完全可以用内阁集体决议的名义让钱梦皋成为外廷的众失之的,被视为整个文官集团的叛徒,从而彻底社死。

制度是个好东西,就看谁更懂得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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