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远航故意伤害一案现在开庭!”审判长落下法槌,本案庭审正式开始。
流程最初作为行凶者,也是被告方的向远航需要回答基本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家庭住址。
接着由检察院的检察官提出本案起诉的缘由,根据法律条款给出被告所犯的罪名以及最终的惩处量刑。
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本院认为被告人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被告幼时曾遭到受害人的长期虐待,至今对受害人抱有深刻的仇恨。再加上被告因赡养费用,遭遇受害人的多次纠缠,产生经济纠纷。被告早就有预谋要加害对方。又因与受害人协商发生争斗,被告人罔顾法律,先是殴打受害人至其昏迷,再持刀行凶,导致受害人四肢伤残,造成一级重伤,生活不能自理。虽然被告有自首、施救的行为,且被告人到案后主动承认罪名,但被告拒绝赔偿受害人,拒绝承担受害人之后所有的医疗及生活费用。故本院认为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情节严重,应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官质问道:“被告,公诉人对你的起诉你听清了吗?”
向远航回答:“听懂了。”
法官继续问:“你对起诉书上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异议?”
坐在辩护人座位上的段安然举手朗声道:“有异议!”
“被告辩护人有何异议?”
段律师条理清晰地说道:“第一,起诉书上认定我的当事人是早有预谋。请问公诉方判断的依据是什么?第二,我方当事人殴打对方至其昏迷属于正当防卫,并非早有预谋。第三,我已向法院提交过我当事人的病历报告,以及病情鉴定。我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并不适用于针对有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法规。”
接着就是双方举证的对质的环节,段律师请了人民医院精神科的葛济生葛主任出庭作证。
葛主任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认为受害人莫友德是长期家暴虐待过被告的人,他对于被告而言是很大的刺激源,更何况在案发时被告曾与莫友德争吵打斗过,被告在这种刺激下病情加重是非常有可能的。
至于抑郁症患者发病时只会伤害自己,不会伤害他人的论点,也是检方提出质疑的地方。
葛主任叹口气回答道:“目前医学领域的对抑郁症的研究还在初始阶段。遵循科学的严谨性,我无法回答这个问题。虽然大众还有很多专家认为抑郁症患者在发病时更倾向于伤害自己,可是如果出现会伤害他人的发病患者我也不会觉得有什么奇怪。只是我们人类现阶段对这种疾病的认知还不够多、不够深。”
检察官问:“所以,您认为这是一个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的问题?”
“目前来说,是这样的。”
检察官接着问:“葛主任,请您观看一段影片,判断他当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
“审判长,请允许我方出示2号证物。”
法官同意了检方的申请。
检察官站起来说:“葛主任请看,在被告击倒受害人之后,受害人已经失去了攻击和反抗的能力。从被告坐下一直到他打电话报警、叫救护车,最后放下手机开始行凶,这期间足足有7分钟的时间。”
“在这7分钟里,受害人对被告毫无攻击性,这7分钟不具备刺激的来源。所以我方认为被告是在意识清醒且正常的状态下,想好接下来的行为之后才动手报警、叫救护车,最后行凶。”
“甚至报警是在叫救护车之前,这并不是罪犯有自首的意愿,反而是为了减轻处罚而做的行为。被告的学历是硕士研究生,智力高于常人,不能简单地按普通的激情杀人犯罪来看待。”
检察官说到这里的时候向远航忽然笑了一下,他从来不以学历高而自傲,比他优秀有才能的人比比皆是。没想到在法庭上竟然会有人用学历判定他智商高,莫名地有些讽刺好笑。
坐在旁听席的向晴空也看到他笑了,有些不解地小声问:“雨晴姐姐,你说他在笑什么啊?”
曾雨晴听检方说话心里有些烦躁,随口回他:“大概是在这种地方因为行凶流程严谨,被夸奖了一把,觉得很讽刺吧。”
“啊,哪里严谨了?不就是打完收工连抵抗狡辩都没有。我看是真高智商都会骂他蠢的程度吧!”
“别说了,心烦。”曾雨晴赶紧结束对话。
不是她个人滤镜重啊,真要杀人于无形,凭向远航的知识水平要伪装成意外那不要太简单。
这些人是看不起食品科学这门学科吗?
拿最简单的说,如果对方是过敏体质,那混进食物过敏原让对方食用,最终致人过敏性休克简直轻而易举。
国外就有这种案例,是一个为了报复邻居的男人,结果他买的商品是假货,受害者逃过了一劫。
检察官质问向远航:“被告请你解释一下,为什么先报警再叫救护车,你想救人的话,不是应该先叫救护车吗?”
向远航抬头看了眼对方,再对着审判长说:“根据我的经验,救护车的出车速度比警方的出警速度要快,所以才先报警。说不定救护车会比他们先来。”
根据赵警官当时的回忆,救护车和他们其实是一起到的,只是他们对那片厂区更熟,所以视频里是警方先到的。
检察官问葛主任:“葛主任,如果他说的是真的,那他的行为像是一个病发的人吗?”
葛主任用客观的词汇回答:“这的确不符合一般病人的情况。”
“审判长,我方没有问题了。”
轮到段律师提问:“葛主任,您从事精神疾病的治疗工作有21年了,对吧?”
葛主任:“对。”
段律师继续问:“那您一定对精神类药物的作用和副作用都非常熟悉。我想请问,如果抑郁症患者忽然停药,会造成什么后果?”
“那要看他停的是那种药物。”
段律师向审判长申请出示第12与13号证物。
12号与13号证物是向远航犯案之前一直服用的药物,盐酸舍曲林与劳拉西泮。